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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库一平台”上线后,建企“业绩认定”3大标准要牢记!

发布时间:2016-12-06 14:19

配图01


业绩,是建筑企业的“招牌”和“通行证”,是建筑企业的“命根子”。没有业绩,什么都无从谈起。资质申报、承接项目、招投标等环节能否顺利进行,企业业绩的考核举足轻重。




企业业绩如何认定?



  企业的历史业绩和新开工项目,都属于企业业绩。但是这些业绩,是否都能成为企业的“有效业绩”呢?不一定!


  1.未进入“四库一平台”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10月,住建部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中提到:


  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


  2.历史业绩要补录,新开工项目要“入库”


  11月29日,住建部在《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建市综函[2016]122号)中要求:


  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本地区所有地市新开工项目信息全部进入省级一体化平台。


  要完善工程项目历史数据补录办法,回应企业诉求,方便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历史数据补充入库。


  3.“超时”业绩不予认可,“时间”要特别注意


  住建部在2015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四十条第8款中,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1月30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更名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俗称“四库一平台”)后正式上线。


  因此,企业应将:前5年(2011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和前10年(2006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的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业绩补录到“四库一平台”中。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各省的规定是有出入的。像云南省住建厅规定,“建筑业企业应按要求录入2012年1月1日后竣工验收和目前在建工程项目。”


  因此,建议大家在录入业绩之前,先仔细了解本省住建部门的“认定标准”。



业绩如何补录?



  住建部在《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建市综函[2016]122号)中要求:各地要完善工程项目历史数据补录办法。


  但是,如何进行“历史业绩补录”?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住建部并没有具体的文件出台。


  目前,只有个别省份出台文件规范“业绩补录”的操作。日前,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16〕74号)。


  该《通知》参考2014年以来住建部出台的相关规定,条文最详尽,有据可依,更具指导性,可以作为参考!


  1.补录业绩的时间限定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可将:


  前五年(2011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

  前十年(2006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的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业绩,

  补录到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


  2.省内业绩


  启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建筑业企业既有业绩补录功能,企业可登陆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进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补录。


  3.省外业绩


  企业在外省完成的既有业绩,需在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县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4.未入库企业


  未进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建筑业企业,应先完成企业信息入库手续,再进行业绩补录。


  5.需填报、上传的资料


  企业在补录业绩信息时,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合同备案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等六大环节,如实详细填报:


  项目中标通知书(依法直接发包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施工合同

  施工许可证

  竣工验收备案证或备案表(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可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等。

  以上资料,均需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备查。


  6.严禁业绩造假


  企业在补录业绩过程中,务必仔细核对录入信息是否正确,不得提供虚假业绩、不得篡改业绩指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计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


  7.业绩审核与公示


  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业绩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即可入库。

凡经补录审核入库的项目业绩即可同步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8.一旦业绩入库,不得修改或删除


  所有补录的业绩信息,一旦核对入库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或删除相关信息。


  9.截止时间


  本次业绩补录截止至2017年9月30日结束,主要针对建筑业企业补录2016年1月1日之前的既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业绩,其他专业的总承包业绩和专业承包业绩可暂不补录。


  此后,省厅不再受理任何企业补录任何既有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业绩。


  10.适用于申请二级资质的企业


  自2016年12月1日起,凡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国内业绩,不予认可。


  11.不分等级的资质,按最低等级资质办理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等不分等级资质按最低等级资质办理。也就是说,这些资质仍然要考核证书和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文件原文:



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建文〔2016〕7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由省厅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细化,并启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建筑业企业既有业绩补录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省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严格按照住建部文件规定执行,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不再考核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


二、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等不分等级资质按最低等级资质办理。


三、从2016年12月1日起,凡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国内业绩,不予认可。境外、国外业绩仍然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相关规定审查。


四、启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建筑业企业既有业绩补录功能,企业可登陆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59.175.169.110/web/)进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补录。


企业在外省完成的既有业绩,需在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县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未进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建筑业企业,应先完成企业信息入库手续,再进行业绩补录。


五、企业在补录业绩信息时,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合同备案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等六大环节如实详细填报,项目中标通知书(依法直接发包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或备案表(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可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等,需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备查。


六、企业完成业绩信息填报后,根据项目管辖权限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对。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附件资料信息与所填报的业绩信息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即可入库。


凡经补录审核入库的项目业绩即可同步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七、企业在补录业绩过程中,务必仔细核对录入信息是否正确,不得提供虚假业绩、不得篡改业绩指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计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企业进行补录,要坚持原则,按照“谁核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禁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予以追责,严肃处理。


所有补录的业绩信息,一旦核对入库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或删除相关信息。


八、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可将前五年(2011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和前十年(2006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的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业绩补录到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


本次业绩补录截止至2017年9月30日结束,主要针对建筑业企业补录2016年1月1日之前的既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业绩,其他专业的总承包业绩和专业承包业绩可暂不补录。


本次业绩补录结束后,省厅不再受理任何企业补录任何既有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业绩,请相关企业及时开展业绩补录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30日



来源:湖北省住建厅